日前,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的通知发布。
《实施意见》提出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推动电动船舶全产业链发展、支持企业研发与创新、拓展完善产业生态、推进充(换)电及加氢设施建设、营造有利发展环境、加强“电动福建”平台建设和管理、加强保障措施等9条措施。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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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链
一是促进整车企业加快发展。支持新能源汽车(含专用车)企业做大做强,继续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升汽车产能利用率,对年度产能利用率达到60%及以上且产量同比增长,或产能利用率20%以上且产量同比增长50%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汽车产能利用率比例给予单家企业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
二是实施产业链企业培育。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企业引进产业链配套企业,对与三年内新引进单家企业年配套规模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单家年度奖励资金最高1000万元;对三年内新引进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配套企业(包括车规级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超声波雷达、L2级及以上车载智能终端、线控执行系统、智能座舱、高精度地图与定位、机器视觉、智能驾驶算法、智能驾驶计算平台、智能操作系统等智能汽车领域,车辆与车外其他设备间的无线通信、量子通信、云计算等网联汽车领域,车规级汽车芯片领域),年配套规模达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全省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5000万元。
2、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
一是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在巩固公交车和巡游出租车电动化成果的基础上,在物流配送、环卫、工程建设、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景区港区等公共领域进一步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持续提升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占比。逐年提升公务车领域新能源汽车比重。4A级及以上景区用车,争取两年内基本改用新能源汽车。
二是推进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试点。支持有条件地市积极申报国家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试点城市,对获批的给予专项奖励1000万元。
三是组织实施综合示范应用项目。支持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工程机械、新能源农用机械、动力电池等生产企业与推广应用单位在重点区域及湄洲岛等岛屿联合打造推广应用示范项目,对示范项目单个推广合同金额达到1000万元并实现交付使用的,按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给予生产企业一次性示范推广奖励,全省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有关地市、汽车生产企业、示范应用单位等联合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对纳入国家试点的牵头单位给予专项奖励500万元。
3、推动电动船舶全产业链发展
一是支持引进国内高水平电动船舶研制单位。对引进的央属高水平电动船舶研发设计机构,设立分公司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设立子公司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二是支持电动船舶关键核心装备研制。对电动船舶电池动力推进系统生产企业按交付电池动力推进系统金额的20%给予补助(不含省示范项目),单套系统补助最高200万元。
三是支持建造电动船舶示范项目。对电动船舶示范项目(含新建和改造),在交付且运行一定里程后,按交付船舶电池动力(含氢燃料电池)总成价格的40%给予补助,单船补助最高1000万元(其中省首批次示范项目按60%给予补助,单船补助最高1500万元)。4A级及以上景区和城市内河新增船舶全部使用新能源船舶,争取两年内现有高能耗高排放老旧船舶基本更新改用新能源船舶。
四是支持打造电动船舶示范应用场景。鼓励相关县(市)、区或单位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先行先试打造电动船舶示范应用场景(包括投资建造一批电动船舶及充(换)电站等配套设施),对试点县(市)、区或单位等给予奖补资金总额最高1000万元。
五是支持电动船舶充(换)电设施建设。对配套服务电动船舶示范项目的动力电池充电设施,给予一次性设备购置补助,其中单台套充电设施充电功率超过250千瓦不足500千瓦的按2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超过500千瓦的按5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4、支持企业研发与创新
一是支持企业新产品开发。对符合一年内相关销售量要求的有关车型,给予一次性新产品开发奖励最高200万元。支持研发设计绿色智能船型,对纳入国家绿色智能船型目录的,单个船型给予研发设计单位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二是加强研发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产业链“链长”整合资源,牵头打造相关领域共性和前瞻技术等创新平台。支持建设覆盖全产业链、全溯源链、全生命周期的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动力电池等领域第三方检测中心。
三是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充分利用省级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项目、重点产业产学研协同创新重大项目、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产业化项目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攻关项目给予支持。
四是鼓励制定相关技术标准。支持将企业有关标准和团体标准上升为省地方标准、国家标准等。对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国家标准、省地方标准的单位,按有关政策给予一定补助。
5、拓展完善产业生态
一是拓展应用场景。对生产并实现销售的以动力电池为驱动的相关装备,按100元/千瓦时对动力电池额定容量给予奖励。对生产并实现销售的氢燃料电池系统(单台(套)功率达到50千瓦以上),按照2万元/台(套)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补助金额最高500万元。
二是发展换电模式。支持组建动力电池租赁企业,对在购买和使用环节开展动力电池租赁等业务,按30元/千瓦时对动力电池额定容量进行补助,全省三年补助资金共安排不超过1亿元。
三是创新金融服务。对通过银行融资、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购买智能网联汽车的示范应用单位,在融资利率基础上予以1个百分点贴息补助。对购买省示范项目电动船舶的船东企业,参照执行。
6、推进充(换)电及加氢设施建设
支持新能源汽车、电动船舶充(换)电设施、智能路侧设施和功能性平台纳入“新基建”示范项目。推广集中式“光储充检”一体化示范站,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光储充检”示范站建设给予业主单位单站补助50万元。
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加氢站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支持依法依规利用现有加油加气站的场地设施研究开展改扩建加氢站或增设充(换)电设施。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民区充电服务模式。
鼓励采用“统建统营”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结合老旧小区、街区片区改造等工作,在设计及改造实施环节充分预留充电设施供电管沟,满足充电设施快速接电要求。
7、营造有利发展环境
对新能源汽车(运营车辆除外)在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点)等按时计费的,24小时内首次停车免收2小时(含)车辆停放服务费。
对已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新能源邮(快)件末端揽投车辆,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允许在城市非主干道上短时停靠。
对悬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货车(重型货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在市区道路通行不限行。省高速公路公司对省内新能源汽车办理电子收费的,予以赠送电子标签,并按有关规定享受通行费用优惠。
鼓励各地对辖区内部分高速路段,给予新能源物流车等通行补助。支持电动船舶享受优先过闸、优先靠离泊权利。
8、加强“电动福建”平台建设和管理
整合省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电动船舶监管等多个信息化应用平台,建设一体化的“电动福建”平台。
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开展动力电池的评估检测、梯级利用、拆解回收。
进一步完善地方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研究建设全省统一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政府监管和追溯服务平台。
9、加强保障措施
一是健全组织保障。省级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
二是加大资金支持。安排“电动福建”建设专项资金,不同类别补助政策可叠加。完善政银企合作机制,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金投入在内的多层次担保体系,加大“电动福建”产业链及相关应用场景的信贷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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